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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4104-2025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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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3.010
CCS P 55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4104—2025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
Standard for demarcation of river and lake management scope
2025 - 02 - 28 发布2025 - 03 - 28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T 4104—2025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河流河段划分......................................................................... 2
6 河流管理范围确定..................................................................... 3
7 湖泊管理范围确定..................................................................... 4
8 工作流程............................................................................. 5
附录A (规范性)界桩制作与埋设................................................. 7
附录B (规范性)矢量成果技术要求............................................... 8
DB21/T 4104—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春阳、于保慧、张瑞、薛瑞、赵巨伟、李月瑶、贾铭洋、刘丽、黄晓辉、冯
月月、季鑫、安禹、薛宇峰、王洪斌、朱秀茹、毛玉凤、王颖、田诗熠、阎诗佳、李琦、信亮、卢茜、
徐明晗、李日芳。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
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信地址:辽宁省水利厅(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联系电话:024-62181601。
文件起草单位通信地址: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联系电话:024-6218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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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基本规定、河流河段划分、河流管理范围确定、湖泊管理范围确
定、工作流程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流和水面面积1km2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其它河湖管理范围
的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SL 2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SL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104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570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丘区河段steam segment in mountain area
地表面起伏明显、岗丘错综连绵、群山连绵交错、大部分地面倾斜角在2°~25°之间的区域内的
河段。
[来源:SL 26-2012,4.2.1.1.2,4.2.1.1.3,有修改]
3.2
平原区河段steam segment in plain area
地表面平坦宽广、地面高差不超过20m、大部分地面的倾斜角在2°以下、海拔一般在200m以下区域
内的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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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来源:SL 26-2012,4.2.1.1.1,有修改]
3.3
河湖管理范围management scope of river and lake
指为实施河湖管理、保障河湖防洪安全、河势湖岸稳定、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而划定的区域。
3.4
护堤地levee protection land
指堤防临、背河堤脚以外,为保护堤防安全、完整及植树护堤划定的土地,又称“柳荫地”“堤防
禁脚”“工程留用地”。
[来源:SL 570-2013,4.2.1.4,有修改]
3.5
界桩boundary marker
指由工程管理单位或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在河流、湖泊管理范围边界的永久性标志物。
4 基本规定
4.1 管理范围涉及其他对象有关管理范围边界,可与有关部门协商,遵照“多规合一”确定,不适合
避让的,可遵照“双重管理”确定。
4.2 河段中涉及到水库、水闸、泵站等拦跨河建筑物、穿堤建筑物等水利工程的河段,河段管理范围
可以兼顾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其余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可单独标识。
4.3 岸线曲率较大的河段,可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地物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
衔接划定。
4.4 堤防有缺口,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4.5 原堤防加高培厚或拓宽后,有明显堤脚的,管理范围以外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
确定;原堤防加高培厚或拓宽后,无明显堤脚的,管理范围划定宜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线,再按有
堤防河段要求划定管理范围。
5 河流河段划分
5.1 按照是否划界,河流河段划分为已划定管理范围河段和未划定管理范围河段。
5.2 按照有无规划设计,未划定管理范围河段划分为有规划设计河段和无规划设计河段。
5.3 按照有无堤防工程,无规划设计河段划分为有堤段和无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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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按照所在区域地形,无堤段划分为山丘区河段和平原区河段。
5.5 按照有无水文资料,山丘区河段划分为有资料河段和无资料河段。
6 河流管理范围确定
6.1 已划定管理范围河段
6.1.1 管理范围原则上采用原有成果。
6.1.2 因河流改道、下垫面变化或修建工程等原因,导致与现状河道管理实际不符,可重新划定管理
范围。
6.2 有规划设计河段
6.2.1 规划设计中已明确河段管理范围的,按照规划设计划定管理范围。
6.2.2 规划设计中未明确河段管理范围的,按照规划堤防并参照有堤防河段划定管理范围。
6.3 有堤防河段
6.3.1 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
堤地。护堤地宽度从堤脚算起,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
况综合分析确定;其值可参照一级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宜为20m~30m,二级、三级堤防背水侧护堤
地宽度宜为10m~20m,四级、五级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宜为5m~10m 确定。详见图1。
6.3.2 大江大河重要堤防、重点险工险段,有渠堤的引水渠道、排水沟(渠)护堤地宽度应满足以下
规定:
a) 大江大河重要堤防、重点险工险段: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其中流域面积
5000km2 以上河流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一般应不少于20m;
b) 设计流量大于等于15m3/s 的引水渠道,护堤地宽度宜为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5m~10m;设计
流量小于15m3/s 的引水渠道,护堤地宽度宜为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5m~6m;
c) 设计排水控制面积大于等于20km2 的排水沟(渠),护堤地宽度宜为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2m~
5m;设计排水控制面积小于20km2 的排水沟(渠),护堤地宽度宜为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m~
2m。
标引序号说明:
LA——管理范围;
LA1——护堤地宽度。
图1 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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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无堤防河段
6.4.1 山丘区河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标引序号说明:
LA——管理范围;
图2 山丘区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示意图
6.4.2 平原区河段管理范围兼顾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定范围划定。
a) 流域面积1000km2 及以上河流河段,管理范围宜采用自然岸坎线外延5m~10m;
b) 流域面积50km2~1000km2河流河段(含50km2),管理范围宜采用自然岸坎线外延3m~5m;
c) 流域面积50km2 以下河流河段,管理范围宜采用自然岸坎线外延1m~3m。
标引序号说明:
LA——管理范围;
LA1——自然岸坎外延宽度。
图3 平原区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示意图
7 湖泊管理范围确定
7.1 已划定管理范围湖泊
7.1.1 管理范围原则上采用原有成果。
7.1.2 因湖泊形态改变、工程建设等原因,导致与现状湖泊管理实际不符,可重新划定管理范围。
7.2 有规划设计湖泊
7.2.1 规划设计中已明确湖泊管理范围的,按照规划设计划定管理范围。
7.2.2 规划设计中未明确湖泊管理范围的,按照规划湖泊征地线之间或规划湖泊堤防之间划定管理范
围。
7.2.3 湖泊已编制退渔、退田还湖规划并获批准,按照相关规划划定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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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有堤防湖泊
7.3.1 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宽度按照堤防工程护堤地宽度取值。
7.3.2 城区内的湖泊管理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4 无堤防湖泊
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8 工作流程
8.1 资料收集与分析
8.1.1 收集河湖基本情况、规划设计资料、历史确权划界资料、水文资料、遥感影像及相关水利工程
矢量数据等。
8.1.2 分析河湖已划界情况、规划设计情况、防洪工程空间分布及工程等级情况、所属山丘区或平原
区情况、有无水文资料情况等。
8.2 现场踏勘与测量
8.2.1 对河湖现状进行踏勘,重点复核防洪工程数量与分布。
8.2.2 调查河湖历史最高洪水位。
8.2.3 测量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堤脚线。
8.2.4 对山丘区无堤段河道进行断面测量。
8.3 内业分析与标准确定
基于资料收集分析成果和现场踏勘情况,科学进行河流河段划分,合理确定不同河段防洪标准,合
理确定防洪工程等级及其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8.4 洪水分析计算与绘图
8.4.1 基于收集的水文资料或无资料地区设计暴雨洪水计算方法,结合河道断面测量成果,分析计算
相应防洪标准下的设计洪水位,绘制山丘区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线;
8.4.2 依据防洪工程等级及其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以测量获取的防洪工程堤脚线为基准线,绘制有堤
段管理范围线。
8.5 报告编制与审查
8.5.1 参照《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规定,编制河湖
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
8.5.2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及时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征
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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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界桩埋设
8.6.1 宜在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界桩制作与埋设详见附录A。
8.6.2 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应与管理范围同步变更调整。
8.7 成果与归档
8.7.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应包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和划定成果矢量数据两部分。其中划
定成果报告应包含河湖划定对象基本情况、管理范围确定标准、管理范围线控制点坐标、界桩点坐标、
管理范围示意图、管理范围划定公告等内容;划定成果矢量数据需含坐标及属性信息。矢量数据要求详
见附录B。
8.7.2 及时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归档工作。归档内容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历史确权划界资料;
b) 洪水分析计算成果;
c) 河段断面测量、防洪工程基准线测量成果;
d)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
e)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矢量数据。
8.7.3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组织实施部门及时将划定成果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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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界桩制作与埋设
A.1 界桩材质与式样
A.1.1 宜采用大理石或花岗岩材质界桩。大理石或花岗岩石材强度应不低于40Mpa,表面打磨平滑光洁。
A.1.2 省管和市管河流统一采用规格为1080mm×360mm×120mm界桩,一端设置45°倒角,倒角宽60mm;
县管河流可采用规格为960mm×200mm×120mm界桩,一端设置45°倒角,倒角宽40mm。
A.2 界桩标识
A.2.1 标识内容:正面,即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喷涂“中国水利标志+严禁破坏+辽宁水利”;背面,
即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喷涂“河流名称+河流编码+**河界”。
A.2.2 河流名称采用汉语拼音首字母标识。
A.2.3 省管、市管河流界桩编码采用6位码,县管河流采用5位码,第1位代表河流管理级别,省、市、
县管河流分别用G、S、X表示;第2至第5位或第4位码采用流水码,按照河口、湖口向河源、湖源从小到
大依次编排;最后1位码代表左岸、右岸,分别用字母“Z/Y”表示。
A.2.4 标识内容字体为黑体,颜色为红色;标识内容为三行,第一行顶部与下倒角底部齐平,标识内
容高度为40mm;行间距20mm,居中。其中中国水利标志高度与倒角宽度相适应,居中,颜色为蓝色。
A.3 界桩埋设
A.3.1 省市管河流界桩地面以下560mm,地上以上520mm,现场挖坑规格应不低于630mm×460mm×220mm。
A.3.2 县管河流界桩地面以下510mm,地上以上450mm,现场挖坑规格应不低于560mm×300mm×220mm。
A.3.3 埋设时,底部先填筑50mm 混凝土,待筑底混凝土初凝后放入界桩,同步浇筑混凝土与地表齐平
以固定界桩。
A.3.4 混凝土标号宜不小于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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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录B
(规范性)
矢量成果技术要求
B.1 坐标系
B.1.1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B.1.2 不同大地坐标系、平面坐标系的成果数据需要按照相关测绘规范要求统一转化为2000国家大地
坐标系。
B.2 高程基准
成果数据涉及高程信息的,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B.3 成果数据格式
矢量数据文件,应至少包括同文件名的图形信息、属性数据、地理坐标系统与投影信息、图形索
引格式四类文件。
B.4 数据内容
数据内容包括河湖管理范围线、界桩点、其他附属图层以及关于属性字段的相关说明文档。属性字
段至少包括:河湖名称、河湖代码、行政区代码。属性字段表如下表所示。
表B.1 划界成果矢量数据属性字段表
属性字段条目字段名称字段数据类型及位数注释
河湖名称字段HHMC VARCHAR(32) 河湖名称
河湖代码HHDM INT(32) 河湖代码
行政区代码XZQ INT(16) 市级行政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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