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资料介绍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
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以满
足消费者健康产品需求为宗旨,遵循促进健康、科学合理、真实
可信、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议人)在开展相关研
究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
中心(以下简称食品审评中心)提出新功能建议。
第四条新功能建议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
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应当通过新功能研究和技术评价,
并对新功能保健食品开展上市后评价。
第五条建议人同步提出新功能建议和对应的新功能保健
食品注册申请的,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同步接收,开展关联审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
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以满
足消费者健康产品需求为宗旨,遵循促进健康、科学合理、真实
可信、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议人)在开展相关研
究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
中心(以下简称食品审评中心)提出新功能建议。
第四条新功能建议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
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应当通过新功能研究和技术评价,
并对新功能保健食品开展上市后评价。
第五条建议人同步提出新功能建议和对应的新功能保健
食品注册申请的,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同步接收,开展关联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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