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18/T 019-2023 城市容貌规范
资料介绍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居住区、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城市水域以及施工工地的城市容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